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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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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公司款項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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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侵佔公司款項之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07/1685374.htm
30清純女會計神鬼作帳!A走公司上億元「買10幢房」...還送男友保時捷

在北部砂石廠擔任會計的女子闕琿玉,竟利用老闆的信任以及職務之便,在4年間侵吞公款1億415萬元,不僅養全家人,還介紹男友進公司當司機,2人在公司還故意裝不熟,聯手詐騙老闆,情節宛如電影《寄生上流》翻版。
闕姓女會計每月薪資只有3萬元,除買了男友的保時捷,她近4年間,還陸續在新北市、基隆、高雄、屏東置產10多間房子,期間,因兒子在高雄念書,不想住宿,她豪氣在高雄買房子給兒子,包括兒子的學費、生活費、母親的孝親費等等,全都是侵吞的公款支應,一家人開銷都靠公司,情節與《寄生上流》幾乎雷同。
現年45歲的闕琿玉擁有多年會計經驗,專業能力深受老闆信賴,經手公司帳務工作很快上手後,就開始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帳目上動手腳,趁機偷搬錢,把公司的獲利五鬼搬運到私人口袋。
闕女利用保管老闆及公司印章的機會,拿到付款支票後,將支票上的付款對象從廠商改成自己、兒子或男友,以此方式偷天換日,從2012年起,一直到2016年,陸續搬走公司1億415萬多元,直到公司對帳發現有問題,全案才曝光。

三、Q&A
(一)侵佔老闆交付要支付貨款的支票後,偽簽他人名字在支票背面(即背書),以存入他人帳戶兌現,涉犯何罪
嫌?
背書:按在票據法上規定之票據背面簽署,以為背書,係表示對該票據負擔保付款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
之文書,其以蓋章方式,以代簽名者亦同;倘有偽造該署押(背書)情事,即構成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罪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5068號判決)。


侵占支票:刑法第336條第2項
刑法第336條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偽簽他人名字並提示兌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規定: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經公司負責人授權,擅自拿取公司公司負責人印章,蓋在支票發票人欄,並將支票所示付款對象廠商名稱
予以塗銷後,而偽造支票,涉犯何罪?

刑法第201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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