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租房跟出租,該注意什麼?(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 資料點閱次數:1981

YOYO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租房跟出租,該注意什麼?

食衣住行都是人生大事,不管是出租房屋的房東、租房的房客,無可避免的都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租房跟出租,應該注意什麼?這個問題很大,我們今天先挑幾個問題點來跟大家說明。

Q:什麼是租賃契約?

依照民法對租賃的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也就是說房東把房屋交給房客使用收益,房客支付租金這樣的契約。

Q1:一定要簽書面契約,租約才會生效嗎?

不一定喔。一般契約的成立,並不一定要簽立書面,只要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不管意思表示是明示或默示,契約就會成立。即便房東跟房客沒簽立書面租約,也不會影響契約的成立。至於沒簽訂書面契約,怎麼確認契約內容,這是如何證明的問題。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是租什麼房間、多少錢。當雙方都已經講好這兩個部分,確認要租,租賃契約就會成立。

Q2:租多久,有差嗎?

依照民法對租賃的規定,租約可以分成定期跟不定期。定有期限的租約,比如說一年一簽,就是定期一年的租賃契約,在期限屆滿後,房東就可以直接請求房客返還房屋。未定期限的租約,則是一開始沒有講好要租多久。這種情況下,雖然房東跟房客隨時都有終止租約的權利,但為了保障房客的權益,我們的立法者認為租房的人通常比較弱勢,所以要特別保護,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了一些收回房屋自住的限制,例如必須是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房客違法轉租、違法使用、違反租約、扣除押租金後欠租達2個月等,才符合終止租約的事由。房東也必須先定期催告通知房客後,才能夠終止租約;並且也要等到租約合法終止後,才能夠請求房客返還房屋。

Q3:簽定期契約,房東就一定可以順利收回?

不一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種情況我們稱為默示更新。也就是說當租期屆滿,如果房客繼續使用房屋,房東也沒有表示反對意思,定期租約就會轉成不定期,也就會有上面提到的土地法收回房屋的限制。

Q4:房東要怎麼做,才可以避免定期租約變成不定期?

最基本的是,房東要在「一般交易觀念所認為相當之時期內」表示反對續租,這個相當時間不能太長。法院曾經有過見解,認為10天內是可以的。當然,愈快愈好,以免產生風險。如果租約到期時怕忘記,也可以在契約中載明:「期滿後絕不續租」、「續租應另訂契約」等相類似的條款,或是租期屆滿前先通知房客不願意續租;並且建議透過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或 LINE 留存證據,確認對方已經收到不續租的意思。

Q5:房客不走怎麼辦?

一般來說,租約屆滿房東不願離開,還是要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請求返還租賃物,等到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比較簡便的方法是租約公證。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在特定條件下「應逕受強制執行」而作成的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可直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不用再經過訴訟程序確認事實,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與費用。例如在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否則應逕受強制執行;租金或違約金的給付、押租金的返還,也都可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但請留意違約金條款要明確,以免執行時遇到困難。切勿未取得執行名義就自行驅離,恐觸犯刑法侵入住宅或竊盜罪,得不償失。

租約的問題點很多,剩下的我們下次繼續說。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