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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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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神棍誆「冤親債主重」性侵女子 掏下體:深入勾出壞東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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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噁神棍誆「冤親債主重」性侵女子 掏下體:深入勾出壞東西
二、新聞發想: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36039
女子小涵(化名)前年1月間,因遭逢官司,於是前往南投拜訪開設宮廟,替人消災解厄、化解冤親債主的施姓男子,未料,施男卻以「冤親債主比較重」、「將不好的氣排掉」為由,將她騙進房間按摩,以手指性侵得逞,接著還掏出下體企圖「深入把壞東西拉掉」;南投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嫌判他3年6月徒刑;施男不服判決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事證明確,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施男在南投開設宮廟擺設神明,供自己與其他人介紹來的人拜拜、問事、化解冤親債主。而小涵則是透過男友的胞姊,得知施男友開設宮廟供人問事,以消災解厄,由於小涵當時適逢官司,於是與男友、男友胞姊以及胞姊的婆婆,前年1月19日下午前往南投,向施男問事。

施男竟誆稱小涵的冤親債主比較重,要幫她將不好的氣排掉為由,將她帶進房間內,假意詢問小涵是否願意讓他按摩,獲小涵同意後,竟跨坐在她身上,搓揉腹部、胸部等處,儘管小涵覺得有異,但僅認為是排除晦氣的方式,因此任由施男按揉胸部。

豈料,施男接著竟將小涵褲子脫去,以手指性侵得逞,事後小涵見施男脫下褲子露出生殖器時,焦急詢問男友胞姊等人,卻見男友胞姊正在哭泣,接著表示「施男說你的冤親債主太重,需要更深入的幫她」,小涵詢問「更深入是什麼意思?」胞姊則解釋「施男的意思是,要用他的生殖器,在妳的陰道口把壞東西拉掉」等語。

施男挨告否認犯行並辯稱,當天是小涵不舒服,親友跟他借房間按摩,自己只有進去聊天;後來雖有接手幫忙按摩,但僅按摩手到腋下的部分,不清楚是誰將小涵的衣物拉至脖子處,也並沒有脫她褲子;最後更稱自己可能在按摩小涵大腿時,碰到對方內褲等語。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小涵前後供詞一致,並無明顯矛盾,若非親身經歷,焉能證述互核一致;並認為施男向小涵佯稱冤親債主重,得以排氣改運等相惑之詞,壓抑她理性思考空間,性侵對方得逞,對她性自主權及身心健康戕害甚鉅,且犯後否認犯行,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嫌判他3年6月徒刑。

施男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但高分院法官認為,施男犯行事證明確,一審法官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的情事,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三、Q&A
(一)用手指摳他人下體,有刑責嗎?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如果只是搓揉他人胸部的話,會犯罪嗎?
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三)強制性交罪所謂的「性交」內涵為何?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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