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自己約炮影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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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賣自己約炮影片
二、新聞發想:
賣自己約炮影片1部最高3200元 遭起訴
32歲辛姓男子在同志社團張貼多部與未成年少年「約炮」自拍影片,並依1200、2100、3200元不等價碼販售, 士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他起訴。
三、Q&A
(一) 成人與未滿16歲者同意發生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是否有刑責?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1(1):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刑法 §227: 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罰之。
(二) 18歲以上者與16–18歲者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法律責任為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1(2)(3): 十八歲以上者與十六至未滿十八歲者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 拍攝未滿18歲者性交或猥褻影片,刑責為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6: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招募、協助拍攝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若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者,前述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未遂犯罰之,物品沒收。
(四) 本案男子販售未成年性交影片,其刑責如何加重?
依同法 §36(4):意圖營利犯前三項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