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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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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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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犯罪被害人保護案件
二、新聞發想: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5月1日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一起到錢櫃大火的罹難者家屬家中拜訪,家屬們目前相當哀痛地舉辦後事,犯保台北分會除了發放每戶急難慰問金5千元,也將提供心理諮商師到府服務,協助家屬走出傷痛,並有一路相伴專案提供律師協助訴訟,而家屬認為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檢警要查出起火原因,並讓家屬能知道調查進度。
犯保台北分會成員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等人,走訪4戶罹難者家屬住處,聆聽家屬的需求,有家屬希望檢警能查清楚起火原因,有家屬則希望適度讓家屬了解偵辦進度和法律上的權益。
犯保台北分會指出,犯保的心理諮商師能到府服務,若罹難者家屬有需求,諮商師都能到府關懷,並且針對法律諮詢,包括民、刑事案件,犯保也可提供免費律師服務,協助家屬訴訟。而若犯罪被害人有任何需求,都可撥打0800-005-850聯繫犯保總會。

三、Q&A
(一)那些犯罪類型的被害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
2、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
3、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犯罪行為指:
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及第24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性侵害犯罪指:
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條之1、第225條、第226條、第226條之1、第228條、第229條
、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 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
第34條第1項至第5項、第35條第2項或其未遂犯、第36條第3項或其未遂犯、第37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
第227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
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二)如果是因為車禍而導致死亡或受重傷的話,可以申請嗎?
可以。
如果因為車禍而死亡,就由死者的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請「遺屬補償金」。
如果因為車禍而受重傷,就由本人申請「重傷補償金」。
如果因為重傷而無法申請的話,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三)補償金的內容有哪些:
1、遺屬補償金:
醫療費40萬、喪葬費30萬、扶養費100萬、精神慰撫金40萬
2、重傷害補償金:
醫療費40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支出100萬、精神慰撫金40萬
3、性侵害補償金:
醫療費40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支出100萬、精神慰撫金40萬
(四)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效限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
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4條規定: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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