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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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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保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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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詐保的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www.ctwant.com/article/55596

貪警詐保/瀕近植物人還能抓小偷 警界影帝騙倒七大保險公司

退休員警羅遠文自稱2011年因車禍成一等殘廢,向7家保險公司詐領1140萬元;但實際行動自如,保險公司提告詐欺,經保防中心調查並蒐證後,基隆地檢署卻因證據力不足給予不起訴,保險公司擬再議。

三、Q&A

(一) 詐騙保險公司有罪嗎?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如果是集團一起詐保的話,罪會更重嗎?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發現有詐保的事情,可以向誰檢舉?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檢舉電話:02-2396-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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