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保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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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詐保的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www.ctwant.com/article/55596
貪警詐保/瀕近植物人還能抓小偷 警界影帝騙倒七大保險公司
退休員警羅遠文自稱2011年因車禍成一等殘廢,向7家保險公司詐領1140萬元;但實際行動自如,保險公司提告詐欺,經保防中心調查並蒐證後,基隆地檢署卻因證據力不足給予不起訴,保險公司擬再議。
三、Q&A
(一) 詐騙保險公司有罪嗎?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如果是集團一起詐保的話,罪會更重嗎?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發現有詐保的事情,可以向誰檢舉?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檢舉電話:02-2396-8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