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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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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裸露下體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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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在公共場所裸露下體之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www.ctwant.com/article/60242

Coser大曬黑森林! 百人前張腿開拍…網友打臉:她假的

「PF(Petit Fancy)32」台灣動漫創作展昨日起在圓山花博公園熱鬧舉行,吸引許多Coser前來共襄盛舉,豈料卻有一位女Coser竟然大鬧會場,在場中央把裙子掀起來給其他攝影師拍照,最令人感到詫異的,是她竟然沒有穿內褲,裙子掀起後就將「黑森林」晾在外面,而她的各種裸露照也在網上瘋傳,同時引發cos圈內人的不滿。
一名網友就在臉書發文說:「為什麼我來場次還可以看到髒東西,裙子掀起來還沒穿內褲,我有兩個朋友跟我一起同時看到黑森林。」從網友們分享的照片可見,該名女Coser竟然直接在公園正中央的舞台掀起裙子,露出屁股蛋拍照,其中更有一名攝影師過去指導她拍攝動作,要她腿開開地將「黑森林」晾在外面讓對方按下快門。
事情曝光後,有關女Coser的照片便在網路上瘋傳,許多網友也紛紛討論這件事情,據《自由時報》報導,有人質疑該名露下體的根本是假的,並非真的Coser,只是想害Cos圈被汙名化,也有人認為她是想靠著活動打出知名度,但Coser在扮演角色時通常都不太會過於裸露。

三、Q&A
(一)新聞中的女子,可能夠成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234條規定: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所謂的「猥褻」是指什麼情形?
所謂猥褻,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足以使他 人生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

(三)如果販賣或散布猥褻之照片、影音的話,刑責又如何?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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