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侮辱公務員之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6756

YOYO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侮辱公務員之刑責

二、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717/1763260.htm
他飆罵女警「這麼胖!只能待派出所」挨告 出庭認罪求和解
賴姓男子於109年2月晚間,在北市與小黃運將起糾紛報警,卻不滿到場警員處理作為,竟對女警員嗆「這麼胖的警察」、「滾開啦!胖妹」,又對另兩名警員辱罵,「你娘oo」、「你流氓是不是啦」等語,台北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罰賴男3千。
賴男於2月26日23時許,在北市某捷運出口前,因計程車資糾紛報警,不料3名警員到場處理,卻全遭賴男罵了個遍;賴男先對女警員嗆,「我待在這邊我也很開心啊,可以罵警察這麼胖、這麼肥,還敢當警察」、「我看你這麼胖也不會到前線啦」、「這麼胖只能永遠在派出所啦」。
而當賴男得知警員無法載他去派出所後,又將炮口對準另兩名警員,「你娘oo」、「你甚麼級數,一線三星你娘旁邊站啦」、「你流氓是不是啦,講怎樣啦,你是流氓是不是啦」。
3名警員不甘受辱提告,法院考量賴男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警員和解,最終獲得原諒,依侮辱公務員罪,判罰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三、Q&A
(一)侮辱公務員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中的男子,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刑法第
140條第1項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非侵害個人法益,故被告於同一時、地當場侮辱3位警員,仍屬單純一
罪,僅成立一侮辱公務員罪。被告以一行為公然侮辱3員警,侵害3人名譽之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侮辱公
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二)如果是累犯的話,有沒有加重處罰?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
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有關刑法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然
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
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
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
則;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