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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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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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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性騷擾之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17/1786656.htm
本站日前曾報導《館長遇狂粉「一直摸」真的嚇到:以後伸手摸「我絕對一拳下去」》,有「台灣最強人類」稱號的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兩周之前深夜訓練直播結束後,被一位男性瘋狂粉絲拉住手臂「你好壯喔,讓我摸一下嘛!」原本他公開這件事,只是希望大家要尊重別人的身體自主權,結果狂粉反倒說要告他,便找出監視器影片做為證據,「你要告我,我也會告你」,希望該位會員道歉,否則準備開告求償。
寶寶愛館長YouTube頻道17日貼出影片「監視器畫面曝光! 會員先動手反要吉館長!館長本來想說算了,現在不忍了 決定開告!」館長直播中表示,騷擾的事情一爆出來後,警方反而是問他要不要告,雖然他本來打算息事寧人,但狂粉會員竟然傳訊息給健身房主管,說自己看到報導後,覺得館長加油添醋,現在不僅不接受退費,還打算開告。

三、Q&A
(一)哪些行為算是性騷擾的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
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
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
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
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依據以上對於性騷擾的定義,其共同的特點為:
1、敵意的環境或/且交換式性騷擾。
2、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
3、違反他人之意願,且不受歡迎。
4、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

(二)性騷擾行為有刑罰嗎?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如果遭受的是言語性騷擾要怎麼辦?
1.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
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
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 個月結果應通知當事人。
3. 可向哪些單位求助?
1. 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或警察報案專線110。
2. 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法)
3. 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
4. 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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