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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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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留嬰兒在家,會有刑責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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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獨留嬰兒在家,會有刑責嗎?

二、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799594
高雄市一位單親小媽媽獨力扶養1歲多、5月大的女兒,母女三人同住一室。去年聖誕節自顧自帶著大女兒出門,獨留患心臟疾病的小女兒在家,兩天後進家門,發現小女兒嚴重脫水、營養不良,已經失去生命跡象,送醫急救無效。橋頭地檢署介入偵辦,依遺棄致死罪嫌起訴該女,並依兒少法請求加重其刑。
21歲單親媽媽獨力扶養1歲9個月、5個月大的大、小女兒;其中,小女兒一出生就患有心室中膈缺損疾病,得定時餵食、餵藥。去年聖誕節,楊女只帶著大女兒出門,直到兩天後才回家;這48小時內,小女兒完全沒辦法攝取水、奶,也無法服藥。
該女子回到家時,發現小女兒已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但因橫紋肌溶解症併急性腎小管壞死死亡,小女兒宣告不治死亡。
檢方介入偵辦,認定該女子對女嬰有扶養義務,明知女嬰毫無自救力,仍將她獨留家中外出,未履行維持女嬰生存必要扶助,讓女嬰因脫水、飢餓、營養不良而死。橋頭地檢署依遺棄致死罪嫌起訴女嬰生母,另考量她身為成年人,卻故意遺棄無自救力的嬰兒,請求法官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全案移審橋頭地院審理。

三、Q&A
(一)將嬰兒獨自留在家中,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294條規定:(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那些人算是「無自救力之人」?
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是指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非待他人之扶養、保護 ,即不能維持其生存者
而言。

若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 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若年力健全之人,儘有謀生之途,不能僅以無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為無自救力之原因。

(三)什麼是生存所必要之扶助?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


(四)如果遺棄的對象是自己的父母親,刑責一樣嗎?
刑法第第295 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如果遺棄的對象是一起出遊的朋友、一起施用毒品的人等,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293條規定: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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