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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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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宗教詐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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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 題目:小心宗教詐騙

二、 Q&A
(一)為何宗教詐騙不容易成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宗教與科學之差別,即在於行為因果無從驗證,其間究係虛或實、抑真或假,乃存乎個人信仰感受之不同
而有差異,信者恆信神蹟法力之產生有其時空背景及因緣,尚難令自認或被認有超能力之人,證明超能力之
存在,對於許多人所相信宗教上之超自然現象,客觀上無從檢驗其真偽,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之信仰自由,司
法對於人民真誠信仰之教義或內容,不容加以干預,或檢驗其虛實。」

(二)若利用宗教的各種事由對人為猥褻或性交行為,可能構成什麼罪?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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