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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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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刑事責任面面觀 撿到他人遺失的東西沒有歸還,會有刑責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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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侵占」刑事責任面面觀
撿到他人遺失的東西沒有歸還,會有刑責嗎?

二、新聞發想: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400479
涉侵占遺失物罪 陳喬恩:還原撿1000元始末
陳喬恩2日吐露撿到1000元,並說會將錢捐給流浪動物,但此舉恐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對此,她隨即前往警局報案歸還1000元並錄製影音,還原整起事件過程。


陳喬恩在影音中表示:「原來我在不知不覺中犯錯,所以我將這個錢轉交給警察,希望掉錢的人可以趕快把錢找回來。」最後不忘藉這例子提醒大家:「以後在路上撿到錢,一定要交給警察,謝謝大家關心,新年快樂!」

陳喬恩是在前往看演唱會路上,在台北小巨蛋附近撿到1000元,因她長期關注流浪動物,當下才心想可以用撿到的錢幫助貓狗,後經媒體提醒,陳喬恩才知此舉恐觸法。

陳喬恩今(4)日凌晨也在個人臉書粉絲團提醒粉絲,記得在路上撿到錢,無論金額多寡,都一定要送去警察局喔!她同時提供小常識:「在警方公告遺失物招領後,6個月若無人認領,可由拾得人取得;若失主前來領取,依民法805條規定,拾得人最高可請求該遺失物價值的10分之1做為報酬。」

三、Q&A
(一)撿到他人遺失的東西沒有歸還,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二)向朋友借用的東西,後來不願歸還,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如果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而持有的物品,據為己有,刑責又如何?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四)如果侵占公益捐款的話,刑責會比較重嗎?
刑法第336條第1項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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