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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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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2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2233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節目時間:2/22(一)13:00-13:30
主題:【民法監護/輔助宣告制度及新修正之意定監護制度簡介】
來賓:臺北地檢署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臺北地檢署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張靖珮專職律師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法律效力是什麼?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障礙等情形,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時,除了會選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同時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法院若裁定監護宣告,受監護人在法律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喪失自主決定權,不能作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幫他決定。
而受監護人的財產,會由監護人負責管理,但監護人在使用或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時,必須符合受監護人的利益,而且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也不可以拿受監護人的財產去投資股票、基金等(但可以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另外監護人如果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是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需經法院許可。

二、什麼是輔助宣告?法律效力是什麼?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比方說,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重要之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民法第15條之2有相關規定),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需者,則予以排除適用。
受輔助宣告人的行為,應得到輔助人同意而未經同意,如果是單獨行為(例如拋棄某物品的所有權),該法律行為之效力無效;如果是訂立契約,需經輔助人承認,該行為才會有效。

三、誰可以聲請?向哪一個法院聲請?
監護宣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
輔助宣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可以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

四、民法108年新修正的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內容為何?
前面提到的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啟動的機制,但因為監護人的人選,最後仍然由法院選定,有時可能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新修正的意定監護制度,是本人在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時,先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在本人未來如果受監護宣告的時候,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這樣的制度可以讓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依其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適合照顧自己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保障本人的基本權利,也能減少更多紛爭。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是本於尊重本人意思自主的原則,所以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如果本人已經有意定監護契約,法院應以該約定內容優先為原則。
有關意定監護契約可以約定哪些事項,可以參考法務部發布的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意定監護契約擬定後,須依民法第1113條之3第1項規定,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權益,新法也設有配套規定,例如在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可依民法第1113條之5第1項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而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情形,也可聲請法院改定適當的監護人。

五、有以上法律問題,如何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主要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服務項目包含法律諮詢(現場面談、電話、視訊方式)、打官司(訴訟代理)、撰寫法律書狀以及協助調解法律糾紛,目前全國各地(含離島)均有分會,民眾可打電話給就近的法扶分會預約,或是至法扶基金會官網線上預約。另外本會有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可以撥打法扶全國七碼專線:412-8518 (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該專線提供一般民眾(僅包含債務、家事、勞資糾紛及原住民相關問題)、身心障礙者及助人工作者諮詢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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