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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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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要逼我啊?」—淺談強制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0435

一、主題:

    「你為什麼要逼我啊?」—淺談強制罪

二、新聞發想:

    【室友太吵!台大女報復「鎖門2次」挨告強制罪 超慘代價曝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25/2108646.htm

三、強制罪淺析:

(一)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強制罪?

  1.強制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304條,法條文字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從文義上我們可以知道,成立強制罪的前提,必須要行為人先有強暴或脅迫的外在行為。所謂「強暴」,指的就是行為人朝著他人或物體施加有形的力量,白話一點來說,就是使用「看得見的武力」。所謂「脅迫」,則是指行為人刻意傳達不利的後果來逼迫他人就範,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裡所提到的不利後果,限制在行為人自己可以支配,或是至少能夠影響不利後果的發生,才算是強制罪的脅迫唷!

  2.另外,行為人的所作所為,也要導致被害人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或是被迫去做自己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才會構成強制(既遂)罪。例如:強行拉住他人衣服不讓他人自由離去、持刀喝令他人不准講話(以上是「妨害人行使權利」的情形)、強逼債務人簽發本票擔保、脅迫他人下跪道歉(以上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情形)等。

(二)強制罪的特殊性

  1.由於強制罪的文義非常寬廣,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形都有可能符合前面所說的構成要件,因此實務上判斷具體個案是否成立強制罪,會特別考慮行為人採取「手段」與「目的」兩者間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假使參考一般客觀第三人的想法及感受,都傾向覺得行為人不應該經由這樣的手段去達成他追求的目的,我們就有可能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強制罪。例如在上述逼迫債務人簽本票的情形,縱使債務人的確欠錢不還,然而不代表債權人或第三人就可以對債務人為所欲為,因此這時候要是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威嚇債務人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仍然有可能成立強制罪唷。

  2.相反來說,如果社會上大部分人都不覺得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嚴重到要透過刑罰加以制裁,或是行為人的手段雖然帶有輕微的強制效果,但同時對照行為人的目的,多數人認為選擇這樣的手段還能夠接受、沒有太誇張的話,結論上如此的行為就可能不具有所謂的「實質違法性」,而不構成強制罪。例如實務上曾經有某甲因為對某乙不滿,在用餐時段前往某乙的餐廳吵鬧並揮舞鞋子,某乙一再制止但某甲仍然不願離去,於是某乙一路拉住某甲的手肘把某甲帶到店門外,這個案例中,法官認為某甲蓄意在餐廳滋事,某乙當時已報警但警察尚未抵達,為了維護餐廳秩序及客人用餐安全的目的,某乙將某甲拉離餐廳後立刻放手的手段並未過當,不具有實質違法性,所以也不成立強制罪。

四、案例分享:

(一)我好端端開車在馬路上,卻遭前方車輛駕駛突然減速、煞停或不當變換車道,對方的行為是否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呢?

  1.由於道路交通狀況多變,並非只要一發生上述行為都必定是出於妨害自由之目的,所以實務上除了勘驗案發當時行為人與被害人所駕駛車輛的行走軌跡、速度變化以外,也會將調查重點放在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強制犯意的研判。

  2.法院可能會從行為人於案發時身處的車況、行為人與被害人滋生行車糾紛之起因、行為人與被害人於行車過程或剛下車後有無出現其他不當挑釁動作(如:連續鳴按喇叭、閃滅遠光燈、辱罵對方)等間接事實,來綜合推斷行為人是否惡意妨害他人駕車行駛的權利。

  3.像這種逼車行為,有時還涉及刑法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但因為此類犯罪本質上屬於「具體危險犯」,所以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行為人已造成實際的危險存在,而且該逼車行為也要達到「相當於壅塞或損壞道路之程度」,才有可能成立前述犯罪唷。

    ◆刑法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對方在背後說我壞話,我一氣之下跑去對方家門口按門鈴、拍門,要求對方出來把話說清楚,這樣我是否會構成強制罪呢?

  1.連續按壓門鈴或不斷拍門的舉動,一般而言往往會造成屋內人員精神上的干擾、不舒服,甚至引發焦躁、恐懼等負面情緒,所以這樣的行為的確有可能會影響到他人居住安寧的權利。

  2.但因為每個人對聲音的敏感度、忍受力不一樣,而每種情況下按門鈴或拍門的音量、發生時間、次數、持續時間也各有不同,所以實務上遇到類似情形通常需要仔細檢視個案的各種面向,而不會單純根據個人主觀感受作判斷,避免人民動輒遭到刑事處罰。

(三)我與對方談論時事卻話不投機,對方不斷對我謾罵三字經,於是我拿出手機朝對方拍攝蒐證,對方見狀生氣地拍落我的手機,我們雙方各自的行為是否可能成立刑事犯罪呢?

  1.如果是在公開場合對人謾罵三字經,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現今智慧型手機拍照、攝影功能非常方便,但民眾在使用上仍應注意他人隱私權,除非具有正當理由,否則不應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任意拿手機持續不間斷朝他人拍攝,以免侵害他人權益。不過如果是以手機攝錄犯罪過程,像是正遭對方不斷辱罵或毆打的情形,則有可能構成前述正當理由而不成立侵權行為。

  3.針對有正當理由持手機蒐證的情形,假如在此時故意拍落他人所持手機阻止拍攝,除可能觸犯毀損罪之外,也有可能妨害他人使用手機的權利而構成強制罪。反之,若對方無故一直持手機朝自己猛拍,此時為避免對方繼續拍攝的攔阻行為,則有可能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成立犯罪。但由於每種個案的實際情形都不太一樣,所以建議民眾遇到類似狀況,還是盡量優先以溝通代替直接採取激烈的手段回應。

五、結語:

    人與人間的相處難免偶有摩擦,在雙方無法順利化解意見不合的困境時,仍然存在許多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除了相互提供對方冷靜思考、重新調適想法的時間與空間外,也可以透過官方或民間機構的調解、調處、訴訟等方式尋求中立第三人介入協助,切勿因一時情緒激憤,貿然使用強制手段逼迫對方就範,反而讓自己誤觸法網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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