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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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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親密關係之家庭暴⼒防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665

【淺談親密關係之家庭暴⼒防治】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
最近,因為某位女性立委疑似遭受男友施暴、限制⾏動⾃由以及持私密影像要脅,使
社會⼤眾震驚不已。除了相關新聞所揭露的、讓⼈感到觸⽬驚⼼的傷勢照片外,也讓
許多⼈正視到:家庭暴⼒不⾒得只存在於社會弱勢中,每個⼈都有可能遭逢其害⽽難
以在第⼀時間對外求援。伴隨著新聞的更新,許多⼈也不禁產⽣了⼀些疑問。今天,
就跟⼤家介紹⼀下這陣⼦比較常被⼈們提及的,幾個關於家庭暴⼒防治法的迷思與誤
解吧!
Q1.沒有結婚的男女朋友,也有家庭暴⼒防治法的適⽤嗎??
⼀般⺠眾對於家庭的想像,可能就是「有⾎緣關係」或是「有夫妻關係」,因此不少
朋友對於最近新聞所提及的女性立委遭受男友暴⼒對待,為何也有家庭暴⼒防治法的
適⽤,感到相當疑惑。
但事實上,我國家庭暴⼒防治法所要規範的對象,並沒有那麼狹隘喔!我國家庭暴⼒
防治法所設定的「家庭成員」,除了「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家⻑家屬或家
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
⾎親或旁系姻親」外,也包含了另外兩種特殊關係與狀況: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被害⼈年滿⼗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情事
所以不論任何年齡、不管任何關係,只要短暫同居同住過;⼜或者是被害⼈已滿16歲
且與加害⼈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都是家庭暴⼒防治法所要保護的對象。
這裡所說的「親密關係」,不必然要發⽣過性關係,只要雙⽅以「情感」或「性⾏
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就算在內。因此解釋上,也會存在不⼩的彈
性,進⽽對於被害⼈能夠有更周全的保護。
所以,在女性立委遭受男友暴⼒對待的案件中,即便雙⽅沒有同居、沒有結婚⽽只有
在交往中,仍然有家庭暴⼒防治法的適⽤,男友的⾏為仍有可能構成家庭暴⼒、被害
⼈也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喔!
Q2.如果加害⼈的家庭暴⼒⾏為已經造成被害⼈⽣命⾝體的急迫危險,有什麼⽅法可
以保護被害⼈?
⾸先關於保護令的部分,可以透過「緊急保護令」來獲得最即時的保障。⼀般來說,
通常保護令需要法院調查、審理,因此難免會需要耗費⼀定的時⽇;但若被害⼈有受
家庭暴⼒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詞、傳真或其他科技
設備傳送之⽅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不受⼀般政府機關上班時間的限制,法院於受理緊
急保護令之聲請後,若依聲請⼈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之事實,⾜認被害⼈有受家
庭暴⼒之急迫危險者,應於4⼩時內以書⾯核發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中,可以要求
加害⼈禁⽌對於被害⼈、⽬睹家庭暴⼒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為,也可以要求命加害⼈不得與被害⼈繼續
同住或遠離告訴⼈之住家、學校或⼯作場所。緊急保護令最後再由法院以傳真或其他
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爭取最短、最即時的保護。加害⼈如果違反
保護令,此時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萬元以下罰⾦。
此外,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犯罪嫌疑⼈犯家庭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且
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命、⾝體或⾃由之危險,⽽情況急迫者,得逕⾏拘提之,不⽤
先發傳票或通知書。犯罪嫌疑⼈到案後,若檢察官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
故意實施家庭暴⼒⾏為⽽成立之罪,其嫌疑重⼤,有事實⾜認為有反覆實⾏前開犯罪
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亦可裁定羈押,進⽽給予被害⼈
更周全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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