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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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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跟蹤騷擾防治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919

根據聯合國資料顯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項最大的威脅為:家庭暴力、性侵害及跟蹤騷擾,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各國法律實踐中都有相關法條,但所謂「反跟蹤法」(anti-stalking law)的制定、修正,卻是近年來國際間倡導的重要趨勢。美國早於1993年制訂《反跟蹤法模範法典》(Model Antista-lking Code for States),肇因於好萊塢演員 Rebecca Schaeffer 遭人跟蹤四年後被殺害,全球第一部跟騷法案因此促成。2021年11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Q1:怎麼樣算是「跟蹤騷擾行為」?

跟騷法規定了八類行為,包括:跟蹤、尾隨、歧視、通訊干擾、追求、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名譽訊息、冒用個資購物等,雖然跟騷行為的範圍很大,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包括:

第一、反覆或持續並且針對特定人: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    性。

第二、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想遇到這些行為。

第三、與性或性別有關:像是為了追求、表達愛慕,如果是狗仔隊、徵信社等基於報導目的,而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並沒有包括在內,還是回歸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跟追規定。

第四、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或是社會活動。

 

Q2:遇到跟騷行為,該怎麼辦?

遇到跟騷行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當警察調查後,發現有跟騷行為的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應該依職權或被害的聲請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的時候,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被害人。

書面告誡,除了有警告行為人的意思外,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Q3: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1.被害人自己,在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兩年內,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身為公益的代表,跟騷法也賦予檢察官跟警察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Q4:保護令有什麼用?

1.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為了保護被害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如果行為人有治療需要,法院也可以透過保護令,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的處遇計畫。

2.違反上面的保護令要求,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3.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上面會記載效期,最長兩年。屆滿前,法院可以依被害人聲請,或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效期,每次一樣不能超過兩年。

 

Q5:如果跟蹤騷擾者還是不停手,該怎麼辦?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是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被害人請求警察機關調查後,可以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刑事責任。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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