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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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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民法官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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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淺談國民法官法
法律講座:北檢楊舒雯檢察官

一、國民法官法施行日期:112年1月1日

二、國民法官法案件類型: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例如:殺人、傷害致死、酒駕致死。

三、國民法官參與各階段的任務—依時間順序說明

1.依照國民法官法第22條規定: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並且提供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
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並於選任期日十日
前送交法院。『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是什麼?

2.選任期日:依照國民法官法第26、27條規定,為了查明個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
具有法律規定不適任狀況(例:特定職業、未受國民教育、與審理之案件有利
害關係、有特殊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會由法院、檢察官、律師進行詢問。對
於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也不得拒絕陳述。選出六名國民
法官。

3.審判期日進行: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宣誓後,審判長向
國民法官說明審判之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罪名的條件及法令解釋。接著
,依序先由檢察官說明雙方有爭執的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之內容、為什麼
透過證據之調查可以證明雙方有爭執之事實。

4.證據調查:針對雙方有爭執的待證事實(此指有關犯罪事實的部分),透過詰
問目擊證人、當庭播放監視器影片、詰問專家證人(醫師、法醫)。國民法官
能不能詰問證人呢?(經當事人詰問完畢,告知審判長後,在待證事項範圍內
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

5.量刑調查:針對雙方有爭執的待證事實(此指有關量刑的部分),透過詢問或
詰問證人(告訴人之親屬、被告之親屬),使國民法官瞭解被告犯罪之動機、
手段、生活狀況、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等,關於量刑會考量到的因素。國民
法官能不能問被告或被害人或其家屬呢?(告知審判長後,判斷罪責及科刑之
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

6.評議前:依序由檢察官、辯護人來總結這個案件的爭點,包括事實、法律、科刑
方面的爭點,並再次重身各自主張。

7.評議: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審判長說明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給予國民法
官、職業法官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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