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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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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賭怡情不行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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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廣播:

法律講座:北檢許佩霖檢察官

主題:小賭怡情不行嗎?

一、議題發想

年節將近,在大家團聚之時,有些民眾可能會想到要呼朋引伴在家中打打麻將、玩玩撲克牌,這時可能會涉及的法律相關議題就是賭博,而我國目前仍有處罰賭博的刑事罰責規範,另外在不涉刑事責任的行政管制中,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關於行政罰的規定,且在新修正的賭博罪中,也特別立法規範了目前很盛行的網路賭博罪,就此提出一些基本的概念與聽眾分享。

遏止年節賭博歪風 警局持續加強掃蕩

年節將屆,為維護善良風俗,防止賭博行為衍生其他治安事故,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1113日,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馬公市區民宅查獲曾嫌所經營地下台灣今彩539簽賭站,全案擴大清查相關賭客中。

天九牌職業賭場四處流竄 警逮11賭客5倍券也當賭資

臺北市萬華警分局日前獲報,轄內東園街一處民宅,疑遭業者租用後經營流動賭場,招攬賭客聚賭並抽頭營利。派員埋伏蒐證後,於凌晨2時許,見時機成熟,破門攻堅,當場查獲現場吳姓負責人等3人及賭客11人,扣押抽頭金新台幣14萬餘元、籌碼賭資13餘萬元、天九牌、監視器等物,訊後依賭博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二、QA

(一)什麼行為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

刑法第266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二)找朋友來家中打麻將、玩撲克牌,是否違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1、賭客:非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但如果有進行賭博財物,仍會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處以9,000元以下罰鍰。又如有因此造成妨礙安寧秩序,另可能遭裁罰6,000元以下之罰鍰。

2、提供場地之主人:無論該場地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提供場地之人有向賭客收取除場地正常開銷之以外之額外金錢(俗稱:抽頭)作為對價,就可能構成刑法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嫌,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我在外面開設的棋牌社、公園、茶藝館等公共場所跟親友打麻將、玩撲克牌,是否違法?

1、賭客: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有進行賭博財物,就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可處5萬元以下罰金。

2、提供場地之主人:如果提供場地之人知道賭客有在賭博,並且也有向賭客收取除場地正常開銷之以外之額外金錢(俗稱:抽頭)作為對價,就可能構成刑法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嫌,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賭博網站上進行下注賭博,算是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而構成賭博罪嗎?

1、在110114日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並公布施行前,有不同見解。

2、在110114日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修正並公布施行後,針對網路賭博的類型,有特別規定於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可以想見未來網路賭博會被認為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的情形,會越來越普遍。

三、結論:

雖然有些民眾認為賭博是屬於親友間的正常娛樂,或只是用來無聊時打發時間的遊戲,但在賭博仍然屬於我國規範的刑事罰則之下,大家仍要注意不要輕易涉法,最安全的方法當然是不要用具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做為大家遊戲輸贏的代價,而是做為單純的娛樂之用。另外提醒大家,更不要輕易被賭博網站的話術所吸引,認為贏錢的機率看似很高就輕易的投注金錢,因為賭博網站除可能讓你涉犯賭博罪外,很多詐欺集團也會利用賭博網站作為詐欺的工具或管道,這都可能會讓民眾血本無歸,更嚴重的是,如無法償還賭債,後續更可能會衍伸成為遭傷害、恐嚇的被害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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