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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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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死亡證明書怎麼辦?─淺談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8092

一、 主題:拿不到死亡證明書怎麼辦?─淺談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


二、 Q&A:
(一) Q:何謂行政相驗?何謂司法相驗?
A:
1. 行政相驗是針對「病死(自然死)者」,由醫院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另外病人非因診治或就診、轉診途中死亡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行政相驗時,轄區派出(分駐)所會派遣警員到場,協助會同相驗進行。另行政相驗時,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應即改報為司法相驗。
2. 司法相驗是針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由該管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進行相驗,檢視屍體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並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讓家屬辦理後事。但如對於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有疑義,會進一步複驗、解剖,其目的在於讓檢察官即時發現有無犯罪嫌疑,為後續必要之偵查。


(二) Q:司法相驗程序為何?
A:地檢署每日均有1名專責輪值之外勤檢察官,由外勤檢察官受理當日轄區內所有司法相驗工作。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除向派出所回報外,並向分局偵查隊報告。偵查佐到達現場後,展開進一步的調查(包含現場蒐證、聯繫家屬製作筆錄),並通知該管地檢署報驗。外勤檢察官接獲警方報驗後,依所批示之出發時間,召集書記官及法醫,偕同管區警員、偵查佐於約定地點進行司法相驗。先由死者家屬代表確認死者身分後,再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檢視屍體外觀,判斷死亡方式(如:自然死、意外、自殺、他殺、不詳)及死亡原因,並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後,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如死亡方式及死亡原因無法判斷,或死者家屬對於死亡方式及死亡原因之判斷有疑義,有必要為進一步複驗及解剖,此時屍體會暫時冰存於殯儀館(冰存期間不另收費),以待後續複驗或解剖。


(三) Q:何時需要解剖?家屬可否拒絕?
A: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及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等情形,需要解剖。
因解剖是檢察官法定職權,如檢察官認有解剖之必要,家屬不得拒絕。但實務運作上,現在的檢察官都會徵詢家屬意見,盡量柔性勸說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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