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占便宜就是吃虧」—淺談侵占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4898

一、主題:
「占便宜就是吃虧」—淺談侵占罪
二、新聞發想:
【受託代養水牛 偷偷賣掉被判拘役20天】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96582

三、侵占罪淺析:
(一)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侵占罪?
1.侵占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335條至第337條,具體類型可分為4種,包含侵占罪、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侵占遺失物(漂流物∕離本人持有物)罪。由於立法者考量到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的行為人具有特殊身分或此類財產干係重大,有必要嚴加遏止,所以前述2種犯行的刑度較一般侵占罪為重,其中公務(公益)侵占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7年,實在不可不慎。至於侵占遺失物(漂流物∕離本人持有物)罪,則因被害人對於財產的支配力已較為鬆弛,行為人破壞財產法益的程度較其他類型的侵占罪為低,故立法者選擇採取單純的罰金刑加以處罰,然而要注意的是,本罪並非告訴乃論,縱使被害人不願追究,如犯罪事證明確,檢警仍會依法究辦,民眾千萬不可輕忽唷!
2.而到底什麼樣的行為屬於「侵占」?白話來說,行為人如果對於自己掌管的他人財產萌生「據為己有」的意圖,就可能構成侵占的行為。不過,所謂據為己有的意圖,牽涉到行為人內心主觀的想法,在司法實務上往往會從各種外顯的舉動來推斷行為人是否抱持侵占他人財產的心態,例如:擅自將借來的筆電放到網路上拍賣、受他人委託保管畫作卻轉贈第三人、拾獲他人遺失的奶凍捲後取出食用等。在上述事例中,拍賣、贈與、食用通常都是所有權人處置個人財物的典型表現,因此若行為人確實做出這類行為,多半會被認為已經將他人財產當作自己財產看待,而成立侵占罪。
3.另外,因為侵占罪性質上為「即成犯」,也就是一旦行為人將侵占的心意向外表露,當下即構成犯罪,以先前網拍他人出借的筆電為例,只要把有意販售筆電的訊息放上網路供人瀏覽,縱使行為人於筆電尚未賣出前趕緊下架,或是將賣掉筆電的價金交給原先出借筆電的所有人,都不影響侵占罪的成立,法院頂多將行為人後來彌補過錯的行為列入犯後態度的考量,但無法憑藉這種情形直接免除行為人的侵占罪責。

(二)侵占罪與其他犯罪的區辨
1.侵占罪 v.s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
侵占罪和竊盜罪都是用相對平和的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產的犯罪,但是遭「侵占」的財物原先已處於行為人支配掌控之下(除侵占遺失物∕漂流物∕離本人持有物罪外,原則上最初都是由財物所有人「自願交給」行為人持有),而被「竊盜」的財物則是行為人偷取而來(行為人趁他人不知不覺之際下手行竊,所有人「並無意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
2.侵占罪 v.s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的要件包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因此,假使行為人是透過詐騙手段取得他人財物,即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但如果財物所有人並非受騙主動交出財物,而是基於某種原因自願將財物移交行為人,行為人直到後續持有財物的過程中才另行起意據為己有,則屬於侵占罪的範疇。

四、案例分享:
(一)小明最近出國度假一個月,出發前將自己飼養的小狗「米克」交由友人小花照顧,但小花在小明回國後卻遲遲不交還「米克」,小花的行為是否涉及侵占罪呢?
1.由於目前實務上將人類飼養的動物視為財產的一種,所以「米克」屬於小明的財物,而小花受小明之託照料「米克」,視情形小明與小花之間可能成立民法上的寄託關係,這樣一來,小花確實符合「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侵占罪前提要件。
◆民法第589條第1項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2.然而小花未將「米克」交還小明的行為,是否成立侵占罪,仍需要檢視小明與小花當初協議的內容,並考量客觀上小花有無難以及時歸還「米克」的特殊原因,若小花的確存在正當事由或因一時疏忽(如:不慎漏接小明來電或遺忘小明返國日期),而沒有迅速返還,還不至於構成侵占犯行;但假使前述原因已不存在或小花已明示拒絕歸還,並且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很難相信小花此時有合理原因繼續保有「米克」的話,小花的行為仍然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喔!這種情況下,就有賴法官或檢察官綜合各項客觀證據,來推斷小花主觀上到底有沒有將「米克」據為己有的意思。
(二)奇奇在捷運車廂座位上撿到阿毛從褲子口袋掉出的悠遊卡,但未交給警察或捷運公司人員,而選擇放入自己皮包內,阿毛報案後,警方調取監視器畫面發現是奇奇取走阿毛的悠遊卡,奇奇是否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呢?
1.阿毛乘坐捷運時,不小心遺落悠遊卡在座位上,若阿毛發現悠遊卡不見後已經無法回想起悠遊卡所在位置,則悠遊卡為「遺失物」,假設阿毛仍記得悠遊卡掉落在捷運車廂內,該悠遊卡則是「其他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於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離本人持有物罪的行為客體。
2.奇奇將阿毛遺失的悠遊卡放入自己皮包的行為,未必均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如前所述,需要進一步判斷奇奇有無據為己有的意圖。如果奇奇是因為趕著上班,來不及將悠遊卡拿到失物招領處,打算等到當天下班後再行處理的話,此種情形尚不會導致奇奇背負侵占遺失物的刑責。然而要是奇奇經過多日以後,仍然沒有將悠遊卡交給適當人員,就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奇奇已經把阿毛的悠遊卡視作自己的財物,而成立犯罪。另外,若奇奇拾獲阿毛遺失的悠遊卡後,持卡到7-11刷卡消費,則明顯已有侵占的客觀表現,當然也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3.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侵占遺失物罪的刑責較輕,法定刑最高僅罰1萬5千元,但千萬不要認為只要遺失物的價值高於1萬5千元,反而是很划算的一項「投資」喔!這是因為我國刑法上還有犯罪所得的沒收規定,凡是行為人因犯罪獲得的財物,法院原則上都有權力宣告沒收,行為人繳完罰金之後仍然負有繳回犯罪所得的義務,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不要一時心存僥倖,反而得不償失唷。

五、結語:
尊重他人財產是守法公民的表現,儘管物質條件未必盡如人意,但不能以此正當化侵奪他人財物的行為,但願大家都能將心比心,苦人所苦。「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是大同世界的理想,不過身為同住在這塊土地的居民,假使我們能多一點行善的衝動,主動拾遺後轉交相關單位協助招領,相信更能換來助人的喜悅及失而復得的感動,期與大家共勉之!

六、參考法條: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漂流物∕離本人持有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