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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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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兒童性剝削影像行不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459

 

111411日星期一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蔡沛珊檢察官

主題:拍攝兒童性剝削影像行不行?

一、引言

主持人:

過去兒少性剝削的案件似乎以有對價的性交、猥褻行為居多,但近年來似乎有不同的發展?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影像,或稱為兒少性私密影像的案件好像有攀升的趨勢?這可能跟網際網路及科技發展有所關聯,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蔡沛珊檢察官跟大家分享。

蔡沛珊:

主持人、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今天很榮幸跟大家分享兒少性剝削影像的相關議題,誠如主持人所說,現在因為網路發達,大家人手一機,隨手即可拍攝,拍攝完即可上傳,因此造成被害人很大的傷害及困擾,希望透過今天的節目跟大家談談,10713日總統公布的新法條文。

二、QA

1、是否請蔡檢察官跟我們分享一下,兒少性剝削的定義與類型?

 A: 10713日新修正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條,規定「性剝削」定義如下:

  • 原條例規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外,擴大到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覽
  • 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納入性剝削範疇,舉凡成年人拍攝未成年兒少猥褻或性交的影像、影片等都包含在內。
  • 此次修法,將原施行細則規範的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直接加以規範

 

2、一般犯罪者,都用什麼話術讓兒少拍攝性剝削影像呢?

A: 親子天下整理網路惡狼7大獵童手法

  • 假意成為男女朋友要求私密照
  • 成為「知心好友」,再以情緒勒索取得私密照
  • 洩漏個資後的私密照威脅
  • 假裝為同齡青少年,要私密照互相檢查發育狀況
  • 徵模特兒,要求私密照片做為應徵條件
  • 提供減肥秘方,以私密照面試使用者
  • 用私密照交換遊戲點數、寶物,或是偶像演唱會門票等實質物品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規範範圍是否及於兒童或少年「自行拍攝」後交與或傳送予他人的犯罪類型呢?

 A: 甲在網路上認識A女,明知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先使用臉書傳送「要介紹八大行業的工作」、「介紹人做援交」等訊息給A女,假意成為A女之經紀人,要求A女先自行拍攝祼照以供介紹客人所用。A女因受甲之引誘,遂依其指示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猥褻數位照片5張後,將該等猥褻照片透過臉書網站私訊功能傳送至甲所有之行動電話中,法院認為這部分被告確實以其得為A女介紹性交易之工作機會為由,主動聯繫A女,並以有大方的客人為誘餌,引誘A女依其指示拍攝裸照後傳送給被告,與「引誘」A女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之要件是一致的。

Q4我們應該如何預防孩子被拍攝這些影像呢?

A

  • iWIN執行秘書劉昱均曾經說過:「與其說『不要拍』,我們寧願讓孩子知道『他們會用什麼方法讓你拍』」。知道行為人用的手法後,才有機會預防!
  • 線上遊戲時,對方要求要裸照或性器官照換取點數時,記得先詢問對方姓名,並婉轉以「犯法」或沒辦法提供拒絕,如果已經提供,可以截圖對話內容,如果對方藉機威脅勒索,一定要立刻告訴師長,千萬不可答應,因為對方會一次次威脅!
  • 性行為前確認有無被偷拍、偷錄、側錄可能性,網愛時,因一方未在現場,被側錄可能性很高,如對方以紀念要求拍攝時,可婉轉拒絕,如有強制或偷拍,可留證據報警,並後續向師長及朋友求助。
  • 身為家長或長輩若發現家中孩子遭遇性剝削案件時,應優先以溫暖信任的態度關懷孩子,創造一個保密、安全的環境讓孩子安心求助,並以開放的心胸聆聽、討論,進而引入相關資源支持,取代一味指責,指責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讓關係疏離。
  • iWIN與一些民間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都有提供相關被害人協助與服務,如有遇到任何問題,亦可打113專線詢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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