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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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趴趴走不可以嗎?淺談刑法上侵入住居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0198

111419日廣播法令宣導

主題:趴趴走不可以嗎?淺談刑法上侵入住居罪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一、議題發想

近日有網紅以拍片為由,未經屋主或所有人同意,就自行闖入所謂認定為鬼屋、廢墟之住宅或建築物,因而遭提告之案例,而先前亦有發生攝影師因為喜愛拍攝廢墟或老舊住宅,因而無意闖入他人住居遭起訴之案例。而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可能因為貪圖方便、好奇而無意侵入住居或建築物,就此提出一些案例與聽眾朋友分享。

(一)網紅靈異探險 空屋焚燒金紙遭法辦

以深夜探險靈異為主題方直播主「晚安小雞」,上星期四(111310日)深夜闖入臺中市北區一棟空屋,以焚燒紙錢上香祭拜的儀式探索靈異,但遭到民眾檢舉擅闖民宅及燃燒明火,轄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警方立即前往現場,到場時發現已無燃燒情事,現場經查係直播主「晚安小雞」及攝影師、助手、法師各1名,聲稱因該處曾發生兇案,為超渡亡靈,於現場進行法事始有焚燒金紙之情事。案經屋主提告及警方考量火災安全問題,全案制作筆錄後依公共危險、侵入民宅及妨害名譽等罪名函送臺中地檢署法辦。

(二)樂生療養院當鬼屋闖 4YouTuber 起訴

YouTuber本本、王狗、技安、洛克及陳姓攝影師,去年(110年)3月凌晨,把樂生療養院舊院區當成「廢棄醫院、鬼屋」闖入探險,玩起都市傳說「四角遊戲」,之後把影片上傳至YouTube,樂生療養院發現後提告;新北地檢署認定5人未經同意亦無正當理由,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起訴。

二、Q&A:

(一)Q:什麼叫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A:刑法第306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無故」之定義?

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強行進入他人住宅。

2、「住宅」之定義?

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包括旅館、飯店等短暫供人居住休息的場所。

3、「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之定義?

「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邊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例如:辦公室、工廠「附連圍繞之土地指住宅或建築物附近,有以圍牆、木樁或鐵絲網等隔離設備明確隔離出所有之土地範圍,該附連圍繞之土地本質上即有保護居家安全之作用在,亦不得無故入侵。例如: 為了節省時間,隨意橫跨他人社區、中庭花園等

 (二)Q:是否只要屋主同意讓我進入住宅,我就不會構成侵入住宅?

   A:不是。如果行為人受主人要求離開其住居、建築物等而不離去者,依據刑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此時可能構成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行為,而亦屬侵入他人住宅罪。至於須達何種程度方得予以刑事處罰,會參酌他人要求退去之舉止、情境、留滯該處之原因、留滯時間長短、所處環境能否立時離去等客觀條件,依個案情形判斷之,並非一經他人要求退去而未立即離去,即構成不法留滯行為。

(三)Q:房東可否未經房客同意進入出租房屋?

    A:一旦房東與承租人成立租賃關係,此時承租人便取得居住使用權,房東如要進入承租房屋需得房客之同意,否則亦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除非房東基於公益上之理由,例如:發現房客長久離開房屋時沒有關冷氣和電燈,為避免電器使用過久造成短路、或為了關閉爐火等理由進入房屋,始有可能非屬「無故」而不構成侵入住宅罪。

三、結論

居於保障居住自由及個人隱私的目的,法律有明確規範侵入住居的刑事法律責任,因此民眾要注意尊重他人之居住或不動產支配管理的權利,不要輕易因為好奇、主觀認定是廢墟或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等,因而涉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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