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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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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系列-量刑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378

111年6月6日(星期一)生活與法律廣播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楊舒雯檢察官
主題:國民法官法系列-量刑說明
一、以起訴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為例
(一)法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有期徒刑有沒有上限?→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二、加重、減輕事由說明
(一)加重事由
1.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減輕事由
1.自首,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未遂,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不能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刑法第64、65條:死刑及無期徒刑均不得加重。死刑減輕的話,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的話,是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量刑時應考量的因素:刑法第57條規定10個因素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十)犯罪後之態度。
四、假釋規定: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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