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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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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下東西就構成竊盜罪,有那麼嚴重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4193

111年6月28日星期二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主題:「借」一下東西就構成竊盜罪,有那麼嚴重嗎?

一、新聞發想 (一)拖鞋追人!警抽絲剝繭3小時內迅速偵破竊盜案

https://news.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20617/index-65545711652310279002.html

(二)男子拿走他人手機 辯稱只是借用 前金警1小時火速緝獲到案

http://www.taidaily.com/2022/exhibition/445545/

二、Q&A:

(一)Q:刑法上的竊盜罪要怎麼認定?

A: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觀上(心裡的想法):

1.不法所有的意圖:要把別人的東西轉為自己成為持有人的意圖。

例如:華華想要偷拿媽媽的印章、提款卡去盜領存款,心裡想盜領後再神不知鬼不覺拿回去,媽媽應該不會發現,對於偷拿的印章、提款卡部分不會構成竊盜(但盜領存款部份仍會構成竊盜等罪)。

2.竊盜故意:知道自己是在偷別人的東西,而且是非法的。

例如:我和同事都剛好買同一家飲料店的芒果沙冰在冰箱,但我誤拿到同事的冰沙並把飲料喝完了。

客觀上(外在的行為): 竊取的行為:破壞別人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關係。

例如:在咖啡店內看到隔壁桌客人的手機是最新iPhone 14 Pro古銅金,看了好喜歡,就趁隔壁桌客人丟垃圾時,把放在桌上的手機拿走。

(二)Q:我以為那是別人不要的東西或是遺失的東西,想說可以撿起來自己用,這樣是竊盜嗎?

A:要看所有人對該物品還有沒有存在支配或持有關係,如果東西所有人已經遺忘該物品之存在,或者該物品客觀環境上來看,無法判斷是有人持有的狀態,那就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小明出門忘了帶傘,經過餐廳傘架,順手拿起其中一把傘離開,該傘是餐廳中客人所有,因為依據客觀情形該傘未脫離所有人之持有,此種情形就可能構成竊盜。

(三)Q:我「借用」一下別人的東西,等等再還,這樣也不行?

A:刑法上「使用竊盜」之概念: 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僅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但並無續剝奪、排除所有人利用該物的可能性,使用完即歸還。但須注意的是,雖並未構成刑事責任,然如所有人因此有所損害,仍可能構成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因為腳痛,暫時一下路邊機車;因為雨很大,所以借用一下雨衣等,用完歸還等。

(四)Q:我拿東西後有物歸原主,是否就不構成竊盜?

A:竊盜罪為即成犯,不因事後返還所竊物品,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縱使失主不提告,仍須依法處理。

例如:我在超商偷一枝冰棒,要走出自動門時被店員發現,我覺得非常後悔,立刻歸還冰棒,仍構成竊盜罪。

三、結論:

      聽眾朋友如有拾獲物品或不確定是否是自己的物品之時,務必謹慎確認,也不要認為一時貪心而取走他人之物,尤其是如果有使用兇器(客觀上具殺傷力)或侵入他人住宅竊盜這種情節較為嚴重之竊盜,更有可能會構成六個月以上的加重竊盜罪嫌。又縱使是可能不會構成犯罪的使用竊盜,如果你的行為有造成所有人的損害,所有人還是可以依據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務必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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