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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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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會「好心被雷親」嗎?-淺談緊急避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2
  • 資料點閱次數:1407

111.8.1(星期一)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主題:見義勇為,會「好心被雷親」嗎?-淺談緊急避難

一、前言:

就在前陣子,藝人「小旋風」林志穎駕駛電動汽車載著孩子行經桃園市蘆竹區區時,因不明原因行車失控,以致自撞市區道路分隔島,電動汽車不久後就起火燃燒。林志穎一直以來都被戲稱是「人生勝利組」,天選之人,在這次車禍中,除了與孩子在第一時間生命無礙之外,也十分幸運地,遇到了熱心民眾,第一時間在汽車自燃前,緊急將林志穎與孩子搶救拉出車外,使林志穎與孩子在千鈞一髮下祝融之手而能順利送醫急救。「臺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本來是樁美事與幸事,然而事發後,有網紅醫師在社群網站上感嘆:「如果一般人,不確定頸椎有沒有受傷而移動病人,有事絕對被告死」、「大家能想像如果後來車子沒爆炸,人家只會追究一群工人、路人,沒讀書的人,亂移動」、「法律應該放寬對救助人時產生的刑罰」、「否則沒有惦惦自己幾斤兩重,賠不起的要怎麼衝去救人。」意外地引起了許多網友們的正反論戰。

見義勇為,會「好心被雷親」、「有事絕對被告死」嗎?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法律上的「緊急避難」相關規定與實務運作狀況。

二、Q&A

1.什麼是「緊急避難」?

A:「緊急避難」,分別在刑法與民法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第24條本文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民法第150條第1項本文則是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以法律效果來說,如果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刑事的犯罪行為將會不罰,也就是「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如果造成別人財產等權益受損,可以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那麼,怎樣的狀況,才有機會符合「緊急避難」呢?

一個重要的要件,就是要「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這個「緊急危難」,必須危難狀況不是自己造成的、也必須是「當下立即」的危難。透過這樣的規定與法律效果,就能夠保障人們在看到別人遭遇緊急危難時伸出援手,不會事後被算帳或「公親變事主」,好心被雷親。

不過,難道只要打著「緊急避難」的名義,就能跟免死金牌一樣,任何造成別人損害的行為都可以高枕無憂了嗎?並不是這樣喔!

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聽過「比例原則」,白話的意思就是「做事不能太超過」,而比例原則,也有明文體現在「緊急避難」的法條中。

關於法律責任可以豁免到怎樣的程度?刑法第24條但書規定:「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換言之,太超過的話,還是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性,頂多只是可以免刑或減刑;民法第150條但書則記載:「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白話來說,就是緊急避難如果造成的損害,比沒有緊急避難所造成的損害還誇張,那麼這樣「幫倒忙」的行為在法律上很難站得住腳。

舉個例子來說:走在路上,看到路旁的野狗野貓好可愛,就去逗弄牠,結果被野狗野貓狠咬一口,手指破皮流血。如果想說手指好痛、會不會感染破傷風或狂犬病、想快點去醫院,結果就偷了停在路旁的機車,又或者到藥妝店去偷了店家陳列販售的OK繃或消毒藥水,這時候可能就被認為這樣的緊急避難行為,稱不上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或「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程度」,而可以主張完全免責喔。


2.過去曾經有因為見義勇為、熱心救人,結果反而被起訴甚至被判刑的前例嗎?

A:因為這個新聞事件,很好奇地去查詢了一下過往的法院判決以及各地檢署的結案文書,查詢後的結果是:

  • 是否曾經有人因為見義勇為、熱心救人,卻在事後被提告過失傷害或是過失致人於死呢?

有的,不過大致搜尋後只有查到三件,最後都是檢察官援引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不罰之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

  • 被提告的那三件,是怎樣的事發情節呢?

其中一件,是工殤案件,施工過程中,機器吊臂原本吊拉的600公斤重物因故掉落,壓在被害人身上,其他工人見狀馬上駕駛「小山貓」工程車要將壓在被害人身上的重物抬起搬離,但「小山貓」抬起重物後的第一時間,因為工程車不明原因晃動,重物又掉了下來再次壓到被害人,第二次抬起時才把重物成功搬離,但被害人最後還是傷重不治;第二件則是被害人玩水上摩托車,因不明原因掉入水裡,來救援的人駕駛另一台水上摩托車,因為怕被害人被浪捲走,就想用水上摩

托車激起的浪花將被害人拍到礁石旁,結果被害人因為擦撞到礁石而受傷。第三件是消防隊員收到指揮中心通報,說有人酒醉路倒在路旁,消防隊員到場後,以手握拳在被害人胸骨上摩擦,被害人胸口因此有擦傷。在第一、二件中,檢察官都認定被告當下的救援行為都屬於必要且不得已的避難行為,且想要保全的都是被害人的生命;第三件則是消防救護人員檢查路倒民眾意識狀態的標準作業程序,因此偵查後都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

所以雖然「提告」是人民的權利,不過我國的法律制度,實際上還是有制訂「緊急避難」等相類似的免責規定,來保障熱心助人、見義勇為的民眾,使大家在助人的同時能盡量免於後顧之憂。希望今天的說明與事例,能夠讓大家、讓我們的社會能夠因為互助而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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