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有罪怎麼認定及刑度如何決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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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8日星期一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楊舒雯檢察官
主題:國民法官制度-有罪怎麼認定及刑度如何決定
(一)有罪或無罪-誰說了算
- 條文規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舉例說明
意 見
說 明
有罪:
國民法官6、法官0無罪:
國民法官0、法官3有罪票數,雖合計達3分之2以上,但並未同時包含國民法官與法官的同意票,應判決無罪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有罪:
國民法官1、法官3無罪:
國民法官5、法官0有罪票數,雖然包含國民法官、法官,但合計未達3分之2以上之票數,無法形成有罪評決,應判決無罪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有罪:
國民法官4、法官2無罪:
國民法官2、法官1有罪票數,包含國民法官、法官,且合計票數達3分之2,應判決有罪。
(二)刑度怎麼決定
- 條文規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4項,關於「刑度輕重」的部分,國民法官的意見與法官不一樣,在這種情形時,要從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開始,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的意見,一直算到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的同意合計過二分之一為止,並以這個意見作為評決的結果。
- 舉例說明:
國民法官意見
有期徒刑5年、7年、8年、8年、10年、11年
法官意見
有期徒刑8年、9年、11年
最重刑度(11年)票數2票,並未過半,計入第二重刑度(10年)意見計算。將最重刑度(11年)計入第二重刑度(10年)意見計算後,第二重刑度(10年)意見票數3票,並未過半,再計入第三重刑度(9年)意見計算。將前述第二重刑度(10年)計入第三重刑度(9年)意見計算後,第三重刑度(9年)意見票數4票,並未過半,再計入第四重刑度(8年)意見計算。將前述第三重刑度(9年)計入第四重刑度(8年)意見計算後,第四重刑度(8年)意見票數7票已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