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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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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千金!謾罵他人別衝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5
  • 資料點閱次數:869

 

111823日(星期二)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蔡沛珊檢察官
主題:一字千金!謾罵他人別衝動!

引言

  • 主持人:有時候聽聞網友在網路上、臉書上謾罵,或當眾與他人吵架,辱罵三字經,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會構成犯罪嗎?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蔡沛珊檢察官跟大家分享,妨害名譽面面觀。
  • 蔡沛珊:主持人、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今天很榮幸跟大家分享妨害名譽的案件類型,近兩年可能因為疫情關係,大家都居家辦公或分流上班,更有機會頻繁接觸網路,有時一言不合即以辱罵對方,但並非所有吵架的內容,都會構成犯罪,以下分成兩種類型跟各位介紹。

 1、是否請蔡檢察官跟我們分享一下,目前常見的妨害名譽類型有哪些?

 A:

  •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必須符合兩個重要的要件,一是「公然」,另一是「侮辱」,所以在公開場合,例如網際網路平台、多人的LINE群組或是直播,罵人家國罵、三字經、五字經、神經病、白癡等抽象的謾罵,實務上曾有人在朋友的住處大門的春聯上寫「缺德鬼」,被法院判處罰金3000元,真是一字千金。
    而第2項提到以強暴之方式犯公然侮辱是什麼意思呢?例如朝人臉潑水、吐口水,或是將糞便抹在他人的身上等等,都屬於以強暴犯前項之罪。
  •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要處罰的是,行為人不是抽象的謾罵,而是具體的指摘一個事件,通常都是負面的事件,但描述的內容並非事實,造成他人的名譽受到貶損。例如:明明小明沒有闖紅燈、酒駕,但小傑卻到處對朋友說他在某年某月某日,在中華路闖紅燈、酒駕等。
    而誹謗因為事關傳述內容是否真實,所以第3項又規定了,如果可以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原則上是不處罰的,但大家想想,是否表示只要我說的是真的,就算是別人的隱私,我也可以說呢?
    其實不然,例如小方知道小王有外遇或被包養,但是否有外遇或是有無被包養這件事,屬於小王的私德,若小方在大庭廣眾下指摘這件事,也是會構成誹謗罪的。

2、哪些話或行為構成犯罪呢?還可能構成什麼其他的犯罪嗎?
A: 以下提供給聽眾朋友們參考:

  • 更年期到了:判罰金2000
  • 賤貨:判罰金3000
  • 米蟲:判罰金6000元
  • 沒水準:判罰金7000
  • 王八蛋:判罰金1萬元
  • 30678:判拘役50
  • 比中指:比中指的手勢,衡諸常情係指辱罵「三字經」等言語的肢體化,是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或係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使人感到難堪、不快,屬污蔑他人人格之舉動及用語,該舉動及言語即係基於攻擊性,對於在場見聞、聽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舉動及言語作人身攻擊,自足使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他的名譽、尊嚴的評價。
  • 將他人的性私密影像散布出去,同時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如果罵人兼散布他人的個人資料,另外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以同法第41條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喔!

3、有沒有奉勸聽眾朋友的話?
A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因為逞一時口舌之快而上法院,真的很不划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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