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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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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壞別人東西就是毀損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6
  • 資料點閱次數:9933

弄壞別人東西就是毀損嗎?

一、新聞發想
(一) 噴漆怪客出沒 桃市中壢參選人看板全遭殃
(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84442)
(二) 賠慘了!花蓮醉男沿途破壞汽車後照鏡 清醒到案懊悔萬分
(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012023)

二、刑法上的毀損罪要怎麼認定?
刑法上之毀損罪,依據毀損之客體不同而有不同的犯罪刑度,其中毀損建築物因為對社會或個人財產法益造成之損害最大,故法定刑最高,且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毀損文書罪嫌次之。而與我們日常生活最常有關聯的是刑法第354條一般毀損罪,構成毀損罪之前提,是指行為人本身出於毀損別人物品之意思,對別人之物品為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行為,並因此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會構成毀損罪。
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撕毀社區公告、將貼紙貼於連署書上
353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54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不小心弄壞別人的東西,也會構成毀損罪嗎?
刑法上過失之處罰,需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我國刑法之毀損罪並無處罰過失行為之特別規定,自必須有毀損之故意始能成罪,故如僅為過失行為,則僅有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責任。
 例如:發生車禍損害他人車輛、移動車位時不小心碰到旁邊的車,導致鄰車傾倒等情形,雖然可能有毀損之客觀事實,但通常都很難證明行為人是屬於故意之情形。

四、如果東西還可以使用,這樣也構成毀損嗎?
()毀棄: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例如:故意將玻璃砸破。
(二)損壞: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如果該物品的外形上或使用上之功能均較原來之狀態產生顯著不良之改變,就可能被認定屬於損壞之情形。例如:以球棒將車輛板金打至凹陷、以鑰匙或尖銳物品刮傷車輛烤漆、將大門噴漆或潑漆(使大門之美觀及烤漆遭到破壞)等。
()致令不堪用: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例如:將監視器之供電纜線割斷。

五、結論:
弄壞別人的東西是日常生活很常發生之事,但法律上針對「不小心」之情形是不會科予刑事上的處罰,至多只是擔負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很多民眾在東西遭他人毀壞之情形下,就會因為一時氣憤而提出毀損的刑事告訴,並向檢察官說要求對方要如何賠償,但須注意的是,如果並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是基於「毀損故意」為之,則提告毀損往往也只能獲得不起訴處分,如果民眾希望獲得賠償,則應該迅速計算損害後提起民事訴訟,才能盡早獲得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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