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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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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豔福,承受不起-淺談「過失性騷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0
  • 資料點閱次數:2096

1111年9月20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蕭永昌
主題:有些豔福,承受不起-淺談「過失性騷擾」

在這週,有個關於性騷擾的社會新聞,在網路上引起了大家不小的迴響與討論。
案情大概就是:新北市有一個女生上班途中行走於斑馬線時,被迎面而來的一名男子用手肘碰撞了胸部,她忍痛攔下對方理論,男子卻說:「是妳胸部撞我手肘」。女生事後驗傷並報警處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偵查後,卻認男子並無性騷擾的意圖,而給予男子不起訴處分;但同一性騷擾事件,經過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卻認定男子用手肘碰撞了女生胸部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因此裁罰男子2萬元的罰鍰。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市府裁罰有理,判男子敗訴。

這個新聞事件中,有幾個部分會讓一些朋友難以理解:
・為什麼同一件性騷擾事件,會分別由地檢署及新北市政府調查處理、而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
・為什麼是女生過馬路時路線偏向男子,男子只是直行,最終女生的胸部碰撞到男子的手肘,男子會構成性騷擾?
・以後走在路上,是不是就要很小心了?

以下就簡單扼要地跟各位朋友進行說明。
(一)為什麼同一件性騷擾事件,會分別由地檢署及新北市政府調查處理?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行為之處理,是採取「行政罰」與「刑事罰」併行制。原則上,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後,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不過如果性騷擾行為,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時,則此種侵犯他人身體的性騷擾行為,除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裁處行政罰鍰外,案件也會另外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刑事犯罪偵查。
在這個新聞事件中,因為男子所碰觸到被害女生的胸部,因此有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犯罪,案件也因此分別由地檢署及新北市政府分別進行刑事偵查與行政調查;也由於新北地檢署與新北市政府互不隸屬,沒有誰要聽從誰的問題,所以就有可能會出現像是這個新聞事件般,地檢署不起訴但市政府仍裁罰的情形。

(二)為什麼是女生過馬路時路線偏向男子,男子只是直行,最終女生的胸部碰撞到男子的手肘,男子會構成性騷擾?
為什麼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無法成為新北地院法官支持男子勝訴的理由呢?在新北地院的判決理由中,其實有特別點出,新北市政府所裁罰的「性騷擾」,與新北地檢署所偵查的「性騷擾」,兩者其實在概念上有重疊之處、但新北市政府所行政裁罰的「性騷擾」,會比刑事犯罪的「性騷擾」,在概念上更大、更廣喔!
首先在行為的部分,構成刑事犯罪的「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僅限於「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但構成行政裁罰的性騷擾,除了也包括「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外,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定義,更另外包括以下兩種行為態樣:
1. 「利益交換型」性騷擾:這種性騷擾類型。就是用「談條件」的方式,來威脅或利誘被害人配合或容忍。例如:陪我約會就幫你加薪、不陪我約會就在工作上刁難你。
2. 「敵意環境型」性騷擾:這種性騷擾類型,就是用不友善的言行或作法冒犯別人或影響被害人的工作或生活。在這個新聞事件中,法院就是認為男子在過馬路時以手肘碰撞女生的胸部,構成這種類型的性騷擾。
其次,在心理的層面上,構成刑事犯罪的「性騷擾」,必須要有「意圖性騷擾」的犯罪故意;但構成行政裁罰的「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及《行政罰法》的規定,並不只限於處罰「故意」,還有包含處罰「過失」,判斷時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
在這個新聞事件中,法官會認為新北市政府裁罰有理,就是因為認為男子過馬路時,已經有看到女生往自己的方向迎面走來, 而附近又不是沒有閃避的空間,男子實際上有餘裕,能夠閃避,卻沒有採取適當之措施(例如往右側身或閃避)以避免發生左手部位與女生之胸部發生碰撞,因此即便男子並非出於故意且無性騷擾之意圖,然其疏未注意以致最終女生的胸部被他的手碰撞到,因此對於整件事有過失責任。

(三)以後走在路上,是不是就要很小心了?
各位朋友,走在路上當然要很小心囉!除了注意交通號誌跟來車外,避免與別人發生肢體碰撞,也是應該有的交通禮節。也許這件新聞事件中,法院認定男子有「過失性騷擾」的情事可能會讓很多人非常吃驚,不過這個判決目前還只是第一審判決,男子也還可以提出上訴,之後上訴審法院是否會維持這樣的見解、或是這樣的見解之後會不會也被其他的法官採用,可能都還需要時間去證明、確認。但還是提醒各位朋友,平時還是要多注意自己與別人的身體界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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