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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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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用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1
  • 資料點閱次數:10884

一、本署檔案應用申請程序

一、查詢檔案目錄

查詢利用本署檔案,請先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機關檔案目錄。

二、提出應用申請

經由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得欲申請應用之機關檔案後,請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可由下方連結下載列印)並簽名後,得親送或郵寄本署(1002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申請檔案應用。

三、准駁回復通知

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如需補正資料,則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應用檔案

申請人(代理人)請依本署之檔案應用申請准駁結果通知,攜帶證明文件至本署指定時間及處所應用檔案。

 

二、本署檔案應用之收費

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署設置影印機供申請人影印卷宗資料,影印時應會同本署人員為之,並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酌收影印費用。

三、本署檔案應用申請相關書表下載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臺北地檢署檔案應用申請書(Microsoft Word格式)

3.臺北地檢署檔案應用委任書(Microsoft Word格式)

四、因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之具體規定,爰各階段閱卷聲請之准駁,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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