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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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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約用人員(採尿員)甄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1
  • 資料點閱次數:93

一、職稱及名額:採尿員1名,男女不拘,視成績擇優錄取儲備人員若干名。

二、公告期間:自114521日至11465日。

三、資格條件:

  •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
  • 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或具身心障礙資格且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 品行端正、熱忱務實、態度積極、配合度高且擅溝通協調及抗壓性高。
  •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之消極條件者,不得報名。
  • 具電腦操作、文書處理之能力。
  • 有前科紀錄者,不得僱用為本署之約用人員。

四、工作內容:於檢察官、觀護人室、總務科等督導下,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受理受保護管束人、社會勞動人及緩起訴被告等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 填寫尿液採集作業相關表格及電腦登錄個案採尿資料。
  • 全程監看受採尿者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 檢測及記錄尿液檢體溫度。
  • 負責尿液檢體之冷藏、監管、回收及登錄。
  • 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 協助觀護人聯繫尿液檢驗公司、盲績效檢體公司相關事宜。
  • 協助處理採尿業務之相關統計數據。
  • 協助其他業務。

五、服務地點及時間:

  • 臺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及第三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公務人員上班時間,並須配合本署之業務需求調整上班時間,但以每週五日、每日八小時為限(採尿員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每日上下班需簽到、簽退或打卡。如認業務有延長服勤必要時,應經臺北地檢署核准,並由臺北地檢署決定准予同等時數之補休方式或支給加班費)。

六、工作待遇:每月薪資31,449元。

七、僱用期間:114年71日起正式上班。

八、報名方式及相關事項:

  • 報名起訖日期:自114年521日起至11465日前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報名方式:以掛號郵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廖意惠觀護人收」(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用人員(採尿員)」字樣,恕不接受親自報名。
  • 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2-23817836轉2306廖意惠觀護人、轉2301邱書偉觀護人。

九、報名手續及檢附證件:

(一)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

  • 報名表乙份、請貼相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自傳(300字以上,1000字以下,並以電腦製作,內容須包含家庭介紹、學經歷及對採尿業務的認知)。
  • 切結書。
  •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乙份、經歷及其他相關有利評選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經歷證明無則免)。具身心障礙資格者,亦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 退伍證明影本或免役證明乙份(女性免附)。
  • 錄取後應補交體檢表。

(二)報名表、自傳及切結書請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下載列印。

(三)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蓋私章,並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

(四)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另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又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十、甄選方式及時間:

(一)書面審查(30%)

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參加面試,應試名單及地點定於114611日前由本署電話通知。

(二)面試(70%)

  • 面試時間:114年612日(星期四)940分報到(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1000分面試。面試時請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核驗。
  • 面試就應試人之儀表、言辭、應變能力及實務歷練等綜合評分。

(三)同分以口試成績高低錄取。

十一、錄取公佈:視成績擇優錄取儲備人員若干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儲備期間至本署下次性質相近之甄選結果公告日止。甄選結果:正取、儲備人員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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