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字第3791號執行傳票(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周啟超,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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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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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造112執3791字第02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字第3791號執行傳票(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周啟超,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周啟超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檢 察 長 鄭 銘 謙 公假
主任檢察官 蔡偉逸 代行
檢察官 郭 郁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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