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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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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字第856號執行傳票通知(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汪毅軍,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1
  • 資料點閱次數:44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切111執856字第03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執字第856號執行傳票通知(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汪毅軍,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汪毅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王貞元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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