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2215號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張桓慈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附貼於後),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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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投113執2215字第00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2215號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張桓慈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附貼於後),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張桓慈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傳票及具保人通知,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署領取。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王貞元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