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受理113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2年6月16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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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對象或投標廠商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關係人,請填具『事前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遞交本署(不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身分關係者,則免填表);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
以下罰鍰」。
承辦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
執行科行政助理鄭惠媛、(02)2381-7836分機2124
circecheng@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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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檢查表 .docx18 KB 112-02-14 下載次數:49
- 112事前揭露表.odt14 KB 112-02-14 下載次數:53